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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吴礼军与汪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礼军,汪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40号原告:吴礼军,男,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委托代理人:文世荣,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汪军,男,汉族,住霍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先胜,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礼军与被告汪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礼军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礼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吴礼军负担。审 判 长  柯东升审 判 员  程 运人民陪审员  吴万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