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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述仙与祁县西六支乡王村村民委员会、霍卫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述仙,祁县西六支乡王村村民委员会,霍卫东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691号原告李述仙。委托代理人凌培强,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祁县西六支乡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永麒,村委主任。被告霍卫东,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述仙与被告祁县西六支乡村村民委员会、霍卫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述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李述仙负担。审判员  陈希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