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钟法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与被执行人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XX,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莫XX。被执行人吴XX。申请执行人莫XX与被执行人吴XX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2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2)钟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付了全部7600元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钟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海田审判员 陈庆明审判员 邓有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