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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4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杜继涛与夏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继涛,夏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4533号原告杜继涛,男,1981年2月4日出生。被告夏南,男,1978年1月31日。原告杜继涛与被告夏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继涛到庭参加了诉讼,夏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杜继涛诉称:2011年10月22日,夏南向杜继涛借款16000元,后拒不归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夏南偿��借款16000元。被告夏南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2日,夏南向杜继涛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杜继涛人民币16000元,为信用卡费用,分期还清。杜继涛当庭陈述上述借条所指16000元借款系2011年5月份,夏南向杜继涛借款。杜继涛将其名下透支额度14000元的工商银行信用卡交予夏南,夏南陆续多次从信用卡中取现共计14000元,其间有数次还款后再次取现情形。最终,夏南未予以还款,致使信用卡被工商银行冻结。后杜继涛向工商银行偿还了上述信用卡透支款项及手续费、违约金共计16000余元。故夏南向杜继涛出具了上述借条,并承诺按月分期还款。因对方至今未还款,故要求夏南一次性偿还上述16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及杜继涛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杜继涛手中持有的欠条原件,可以���定其与夏南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夏南认可拖欠杜继涛16000元,并承诺分期还款,但未就还款期限及数额予以明确。现杜继涛要求夏南一次性偿还借款1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夏南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杜继涛借款一万六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夏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