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于鹏飞诉邢绍文、岳永珍、邢丽敏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鹏飞,邢绍文,岳永珍,邢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第384号申请执行人于鹏飞,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邢绍文,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岳永珍,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邢丽敏,住双辽市。于鹏飞诉邢绍文、岳永珍、邢丽敏婚约财产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了(2013)双郊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邢绍文、岳永珍、邢丽敏返还彩礼款30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董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