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渡法民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重庆龙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元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彪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元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彪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渡法民初字第2511号原告重庆龙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树邨,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重庆元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彪。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龙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元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王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龙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龙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元,由重庆龙脉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宗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悦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