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民初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杨维明与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明,王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胶民初字第3693号原告杨维明,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涛,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婷,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杨维明诉被告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婷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维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周 妍代理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