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开法执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甄宏道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宏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761号申请人:甄宏道,男,1963年6月5日出生,住开平市三埠中山所石海福田村三巷**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东华路93号。本院在执行甄宏道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据以执行的(2013)江开法交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交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关炳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