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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7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陈世云与李建秀、李世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云,李建秀,李世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7220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7220号原告陈世云,女,1925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吉祖祥,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秀,女,1955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李世钢,男,1961年12月12日生,回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云与被告李建秀、李世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被告李世钢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理由是:被告李世钢因为腰4、5椎旁神经鞘瘤及血管炎,于2013年10月28日入住上海市长海医院开刀治疗,经住院治疗于2013年11月15日出院,医嘱要求卧床全休一个月,故被告李世钢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经核实,��告李世钢患病就医事实属实,被告李世钢确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依法本案应予以中止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陶伟春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罗玉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