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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艾绍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890号罪犯艾绍宏,别名艾海涛。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米脂县龙镇镇艾家洼村2组23号。因犯盗窃罪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以(2010)榆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艾绍宏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艾绍宏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及《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用各项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二、在担任井下送饭工期间,不怕苦、不怕累,保质保量完成了所分配的各项任务;并能在井下送饭过程中认真细致,按时把热的饭菜送到了井下带工干警的手中,确保了干警吃的熟、吃的放心,受到了广大干警的表扬和奖励。三、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并主动的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函授培训,努力学习,且均拿到了毕业资格证,表现良好。该犯自2010年12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579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579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艾绍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艾绍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绍宏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二○年二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