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江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陶宇与被告南京金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大金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宇,南京大金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南京金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江民初字第765号原告陶宇,男,1984年1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殷建新、罗婷,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大金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滨江开发区翔凤路10号。法定代表人朱梅华,大金公司经理。被告南京金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恩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下关区燕江路201号钢铁交易数码港裙楼405-409号。法定代表人高松,金恩公司总经理。被告高松,男,1961年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宇与被告大金公司、金恩公司、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对高松、朱梅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宇的诉讼请求。审 判 员 王宜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成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