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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申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安阳泽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付营、程非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阳泽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付营,程非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申字第1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泽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付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非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再审申请人安阳泽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付营、程非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阳泽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程序错误,认定程非凡在工作期间致人损害缺乏证据证���。请求:撤销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民三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及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王付营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依法承担。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豫EZY3**号肇事车辆系申请人安阳泽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被申请人程非凡系该公司员工,程非凡认可其是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对王付营造成损害。原审据此确认申请人应对王付营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安阳泽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安阳泽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阳泽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静��判员黄慧君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丽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