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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王某,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某。委托代理人曾某,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赞审 判 员  黎春林人民陪审员  孙新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