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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梁晶与张晓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晶,张晓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梁晶。委托代理人刘强。被执行人张晓凤。委托代理人李维汉。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毕伟。委托代理人白宗礼。委托代理人王生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晶与被执行人张晓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梁晶医疗费12493元,误工费3172.50元(45天x70.50元/天),护理费3172.50元(45天x70.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45天x40元/天),交通费、住宿费750元,共计2138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7095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3005.10元(被告张晓凤已付11615元),其余1287.90由原告梁晶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张晓凤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晓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01.5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