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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于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通刑初字第365号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13年6月4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13年7月9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开封市看守所。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涂贺荣、李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4日群众举报被告人于某某宣扬“全能神”,通许县公安局四所楼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于某某家中进行搜查,在其家中搜查出大量用于宣传“全能神”的书刊402册、光碟372张、MP5播放器2台、数码音乐播放器1台,经鉴定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2013年6月8日于某某在开封市看守所主动交出一张保存有全能神内容的黑色内存卡,经鉴定,其内容系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资料。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不做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群众举报被告人于某某宣扬“全能神”,通许县公安局四所楼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于某某家中进行搜查,在其家中搜查出大量用于宣传“全能神”的书刊402册、光碟372张、MP5播放器2台、数码音乐播放器1台,经鉴定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2013年6月8日于某某在开封市看守所主动交出一张保存有全能神内容的黑色内存卡,经鉴定,其内容系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资料。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相关书证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积极参加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系犯罪预备。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周凤仙审判员  厉从德审判员  郝善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小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