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易朋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朋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868号罪犯易朋朋,绰号“扁娃”,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尹家务乡大海子村四组4号副2号,因抢劫罪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以(2011)宝渭法刑初字第002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执行自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易朋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易朋朋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反省犯罪根源,认真服刑踏实改造。二、能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三、在担任监区风筒工期间,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参加劳动改造。该犯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005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005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易朋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易朋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朋朋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