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执字第3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张学林减刑刑事裁定书3596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执字第3596号罪犯张学林,男,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文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核准。本院于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作出(2011)云高刑复字27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于2013年1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学林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双焕审 判 员 钟 梅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