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初字第4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初字第4026号原告王某(系聋哑人),女,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荣荣,南京市江苏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系聋哑人),男,1980年5月5日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起诉,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荣荣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荣荣,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相识恋爱,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前彼此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原告即发现被告沾上吸毒恶习,经原告多次劝解无效,被告因此多次毒打原告。原告的收入基本被被告花光。因被告长期吸毒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所以至今未生育子女。被告几次被戒毒仍未成功,并且不听原告及被告家人的劝告,经常对原告及其家人施以暴力,双方感情严重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何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在他人教唆下染上了毒品,双方才产生矛盾。但是结婚多年来,双方从来没有大吵大闹,原告是被告唯一最爱的人。2013年3月,原告突然离家,被告意识到与自己吸毒有关,感到对不起原告,所以下决心到戒毒所接受教育改造,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出来后好好报答原告,加倍疼爱原告。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恋爱,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被告染上毒品,经原告多次劝解无效,致夫妻矛盾产生。2013年6月,被告至苏州太湖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双方分居至今。审理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被告染上毒品,经原告多次劝解无效,致夫妻矛盾产生,使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对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现被告积极接受改造,愿意改正不良恶习,并要求与原告消除隔阂、夫妻和好。原告也应当以维持家庭关系稳定和睦为重,秉持宽容的心态,给予被告改正机会。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相互理解和关心,加强沟通,特别是被告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得到改善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顾荣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何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