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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美信用社与被告林明钦、林跃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美信用社,林明钦,林跃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美信用社,住所地东山县,组织机构代码:15682348-4。代表人刘志龙,主任。被告林明钦,男,汉族,农民,住东山县。被告林跃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美信用社与被告林明钦、林跃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美信用社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美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美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林艺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艺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