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0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丁爱永与丁九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丁爱永;丁九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0661号原告丁爱永,农民。被告丁九湖,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爱永诉被告丁九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爱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爱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爱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爱永负担。审 判 长 刘琼代理审判员 魏毓陪 审 员 彭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