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陈德超。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肖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朱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赵礼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