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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陈德超。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肖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朱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赵礼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