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申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李新国与刘义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新国,刘义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2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新国,男,1965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义文,男,1941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李新国因与被申请人刘义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二终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新国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拒绝调取相关证据,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前新庄村委会证明、农村承包土地登记薄等证据足以证实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李新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新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志新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