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二初字第010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池州市金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汪胜茂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金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汪胜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二初字第01041-1号原告:池州市金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金州。被告:汪胜茂,男,1972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汪胜茂所有的价值29.5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汪胜茂所有的价值29.55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 俊审判员 汪淑云审判员 张明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小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