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瓜商初字第6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亦强与李道水、许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亦强,李道水,许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瓜商初字第634-2号原告陈亦强。被告李道水。被告许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亦强诉被告李道水、许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亦强负担。审 判 长 葛红卫代理审判员 施一丹人民陪审员 朱彩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