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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13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常仲敏与苗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仲敏,苗秀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3493号原告常仲敏,女,1957年5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颖,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秀敏,女,1958年4月10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满庄村*号。原告常仲敏与被告苗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多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仲敏及其委托代理人郝颖,被告苗秀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常仲敏诉称:2011年9月23日,被告苗秀敏向我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我于当日向其交付了借款,被告苗秀敏亲自签署欠条一张,但至今未还款。为维护我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苗秀敏偿还我欠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苗秀敏辩称:1、对出具欠条的事实认可,但是并不存在我向原告常仲敏借款20000元的事实,欠条的出具存在原告常仲敏威胁我的情形,当时原告常仲敏称要是我不写欠条,就说我们家搞传销要告我,让我们全家进监狱;2、当时出具欠条是有条件的,是我达到“高业”才会给原告常仲敏20000元,“高业”是资本运作的一个级别,实际上我并没有达到“高业”。综上,不同意原告常仲敏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3日,被告苗秀敏向原告常仲敏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苗秀敏欠常仲敏人民币20000元(两万元),(上不了高业不要),欠款人:苗秀敏,2011年9月23号”。庭审过程中,原告常仲敏称该欠条涉及的20000元系其在2011年9月23日当日向被告苗秀敏现金交付。对于欠条中“上不了高业不要”的表述,原告常仲敏称当时苗秀敏自称在南方做工程,挣到大钱就叫“高业”,如果上了“高业”就向其支付100000元作为感谢,如果没有上“高业”就不给100000元感谢费。被告苗秀敏对原告常仲敏的上述陈述不予认可,其称“上不了高业不要”是双方对于20000元的一个约定,如果其没有上“高业”,则原告常仲敏不要欠条所载明的2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苗秀敏提交2012年10月14日其与原告常仲敏爱人张连生的谈话录音,用以证明不存在其向原告常仲敏借款20000元的事实。原告常仲敏认为该谈话录音与本案无关,且谈话内容并未反映出被告苗秀敏未借款的事实。根据谈话录音显示,在谈话过程中,被告苗秀敏称:欠条中的“欠”字欠妥,需要修改,且已经跟常仲敏说过,但常仲敏称不需要修改。张连生对于被告苗秀敏的上述陈述,并未作明确的认可,针对苗秀敏的陈述,张连生反问:“你这意思不就是这两万块钱不就是不惦记着给了吗?”,苗秀敏的答复为:“我是不惦记给你了吗?我要不愿吗?不是,前头有没有前提呀,是吧,说我上,我上高业两万块钱。”上述事实,有欠条、谈话录音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苗秀敏向原告常仲敏出具欠条,系其对欠款事实的确认。现原告常仲敏以欠条为依据要求被告苗秀敏偿还人民币2000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苗秀敏称并不存在20000元的借款事实,欠条的出具存在胁迫情形。因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苗秀敏称当时出具欠条是有条件的,是其达到“高业”才会给原告常仲敏20000元,实际上其并没有达到“高业”。原告常仲敏对此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经本院法庭询问,被告苗秀敏称“高业”是资本运作的一个级别。“高业”作为资本运作的一个级别,是否上“高业”完全取决于被告苗秀敏自己的努力,庭审中,被告苗秀敏自认其至今未上“高业”,在2011年9月23日出具欠条后不久,被告苗秀敏就放弃了所谓的资本运作工作,认为上“高业”太难。综上,“上不了高业不要”不能作为被告苗秀敏拒绝偿还原告常仲敏欠款的理由,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苗秀敏给付原告常仲敏欠款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苗秀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多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松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