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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路宝红与王杰、杨红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宝红,王杰,杨红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路宝红。被执行人王杰。被执行人杨红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负责人王春。委托代理人李明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宝红与被执行人王杰、杨红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医疗费45471.80元,误工费17131.50元(243天x70.50元/天),护理费5005.50元(71天x70.50元/天),伙食补助费2840元(71天x40元/天),营养费710元(71天x70.50元/天),残疾赔偿金68627.60元(17156.90元x20年x20%),交通费40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151186.4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1164.6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8015.26元。被告王杰赔偿7000元【(已付5778元),被告杨红伟负连带赔偿责任(已付29148.10元)】。其余15006.54元由原告路宝红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018元,伤残鉴定费1300元,共计2318元,由被告王杰负担1623元(被告杨红伟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路宝红负担695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杰、杨红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977.47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