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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与王孟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036号原告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与被告王孟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孟江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丽江名庭3幢203室房产和位于奉化市潘家墩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孟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产本院正在处理,待变现后,本案依法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孟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3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王孟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管理费45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62.5元、执行费678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2036号案终结执行。待程序终结情形消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