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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1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村民委员、西安城北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盛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城北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盛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555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法定代表人肖四民,主任。原告西安城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路9号,注册号610100100148252。法定代表人宗建宽,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平哲,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吕亚芹,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盛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九号城北客运站西临市场,注册号610132100008777。法定代表人吴亮,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村民委员、西安城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盛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西安盛唐快捷酒店在诉讼过程中拆除,案件标的灭失,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城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西安盛唐快捷酒店拆除,导致案件标的灭失,故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城北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城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村民委员会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村民委员会4900元,余4900元由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史丽妮代理审判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玉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