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96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某某,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守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