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5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赵平告王威、涂怡、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四川五牛视觉包装有限公司、四川威之国际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平,王威之,涂怡,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四川五牛视觉包装有限公司,四川威之国际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307号原告赵平,女,汉族的,1975年2月23日出生。被告王威之,男,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被告涂怡,女,汉族,1982年6月27日出生。被告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林路446号。法定代表人王威之。被告四川五牛视觉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王威之。被告四川威之国际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王威之。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平与被告王威、涂怡、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四川五牛视觉包装有限公司、四川威之国际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平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85元,减半收取859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92.5元,由原告赵平承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亚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