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郑小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郑小利,女,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号综合楼。负责人程来迪,经理。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郑小利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处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郑小利人民币5460.1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15日、11月18日将执行标的5460.12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拴信人民陪审员 时元功人民陪审员 兰银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