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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苗某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苗某某、毛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苗某某、毛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60000元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苗某某在定边县中医院领取的工资(津贴)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