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密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水花诉鲍桂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水花,鲍桂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密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张水花,女,汉族。被执行人鲍桂山,男,汉族。担保人周喜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水花诉鲍桂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于2013年3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剩余款项于同年10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未付,被执行人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从2010年8月2日起到付款时的利息。担保人周喜顺自愿对前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第2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鲍桂山、担保人周喜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圣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