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陆丹林、杨再英与袁惠、殷惠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丹林,杨再英,袁惠,殷惠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陆丹林,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杨再英,女,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上列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胡明举,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惠,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殷惠君,女,194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陆丹林、杨再英与被告袁惠、殷惠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章国栋代理审判员 周 颖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