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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欧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64号原告郑某,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829。被告欧某甲,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418。原告郑某诉被告欧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逾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我一直在努力工作,但被告一直不去找工作,我曾经跟被告提出要他出去工作,但他不予理会。我是做销售的,我在外面工作后回家还要继续忙碌,被告不分担一点家务,所有的负担都压在我身上,我真的很累,于是在今年年初我就搬离家里另外租房住。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本人与被告离婚。原告郑某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登记卡;3、婚姻登记证明。被告欧某甲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欧某甲在1990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在××××年××月××日生育婚生儿子欧某乙,现已成年。根据原告郑某的陈述,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婚后被告一直不找工作,也不做家务事,不听劝告。原告既要工作挣钱养家糊口,回到家里还要打理家务事,觉得活得很累,故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欧某甲是自愿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在后来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因家庭琐事曾发生过矛盾,原告郑某因为被告欧某甲不找工作做且不愿意做家务,导致原告郑某产生离婚念头并于今年初搬离被告欧某甲家租房另住。对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的问题,根据原告郑某与被告欧某甲的夫妻现状,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请求与被告欧某甲离婚,其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其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原告郑某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欧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 敏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人民陪审员  朱正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詹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