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0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智月华诉被告刘海明、滨海县滨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月华,刘海明,滨海县滨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766号原告智月华,居民。被告刘海明,居民。被告滨海县滨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开岭,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正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智月华诉被告刘海明、滨海县滨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智月华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智月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智月华负担。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