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富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玉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玉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强。委托代理人:许昶。被告:何玉凤。委托代理人:来庆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玉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3元,减半收取1316.50元,由原告富阳山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屠建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