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8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邱海华与晋江英速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海华,晋江英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863号原告邱海华,女,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被告晋江英速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治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海华与被告晋江英速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式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