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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宾民一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宾民一初字第00626号原告:徐某甲,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刘会艳,辽宁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乙,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徐某甲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某甲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孙锡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