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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4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79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超,西安市莲湖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晓东,西安市莲湖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委托代理人:焦宇林,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阳,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某年某月某日生一女张某某,现读某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对物质生活斤斤计较,极为自私,且不愿意与原告沟通。不履行夫妻义务。使原告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的很多不符合事实,原、被告双方是1993年认识的,谈了4年恋爱多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被告一直和原告的父母在一起生活,不存在原告所说的不孝敬原告父母的事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举行结婚仪式。某年某月某日生一女张某某,现就读于初中二年级,和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1月起开始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西安市某某北路某某小区二期G栋1单元610室,该房屋为商品房,还在归还按揭款,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还有一辆斯柯达晶瑞牌小汽车,登记在被告名下,现在该车由原告实际使用。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维护才能长久,原、被告二人相识多年,经过充分了解才登记结婚,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又育有一女,已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况且孩子正需要大人的关心和爱护,原、被告二人不能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致孩子的前程而不顾,望原、被告多加深沟通,增进了解,消除矛盾,以构建和谐家庭。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天鲁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