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吕海燕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海燕,深圳市中通迅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124号申请执行人吕海燕,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通迅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绵彬。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经(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21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已于2013年10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8657.0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通迅达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59751.77元及本案其他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谭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