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唐士国与刘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士国,刘朋,徐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940号原告唐士国,男,1957年3月6日出生。被告刘朋,男,1987年2月1日出生。被告徐勇,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士国与被告刘朋、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士国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士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