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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唐士国与刘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士国,刘朋,徐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940号原告唐士国,男,1957年3月6日出生。被告刘朋,男,1987年2月1日出生。被告徐勇,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士国与被告刘朋、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士国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士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