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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113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2013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开始,被告人董××在台州市××区××街道江口新街临时摊位上多次贩卖盗版光盘。同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尚未销售的均为非法出版物的光盘770张。后被告人董××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公安机关所作的搜查笔录,送审(移送)出版物清单,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认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其音像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非法出版物,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之日缴清)。二、扣押在案的非法出版物七百七十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钟兴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符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