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张国涛与杨忠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涛,杨忠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753号原告:张国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虹。被告:杨忠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涛诉被告杨忠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涛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国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国涛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