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拱商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张国涛与杨忠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涛,杨忠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753号原告:张国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虹。被告:杨忠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涛诉被告杨忠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涛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国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国涛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