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段某某(2013)横民初字第004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横山农商银行的工资账户中有津贴收入;在横山县横山镇教育委员会有工资收入。我院于2013年8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横山农商银行的工资账户;又于2013年8月28日扣留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横山县横山镇教育委员会的工资收入。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