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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梁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静,梁金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曾静。被执行人梁金蓉。本院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金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曾静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金蓉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申请执行人曾静尚未受偿的债权32304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梁金蓉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凭本裁定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2013)邛崃执字第6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