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邛崃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梁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静,梁金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曾静。被执行人梁金蓉。本院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金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曾静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金蓉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申请执行人曾静尚未受偿的债权32304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梁金蓉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凭本裁定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2013)邛崃执字第6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