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息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肖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肖某。被告郑某。原告肖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现均已结婚成家。由于与被告婚前不认识,家庭父母包办成婚,婚后二人脾气不和,经常打架生气,在家里有原告干的活,没有原告花的钱,被告经常把原告打得死去活来。为此,原告多次喝药寻死,以求解脱,但均未成功。现在,原告实在不愿再过这种奴隶般的生活,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们结婚二三十年,夫妻感情很好,现在三个女儿已经成家立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与被告郑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家立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二十多年期间,共建了房屋并购置有四轮手扶等家庭财产。现原告以二人脾气不和,经常打架生气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且生育有三个子女,虽然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小矛盾,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交流,能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睦相处,两人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肖某提出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肖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