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程昀与程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昀,程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程昀。委托代理人:何建祥。委托代理人:应小军。被告:程扬。原告程昀(PEYLO,YVONNEYUN)(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程扬(以下简称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昀(PEYLO,YVONNEYUN)的委托代理人应小军、被告程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被告系表姐、表弟关系。1996年4月,被告受托为原告购买杭州市三墩镇后马路金源公寓C幢308室(以下简称308室)住房,该308室的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1997年7月18日,被告就308室出具声明,确认该308室归原告所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308室为原告所有;2、被告协助原告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308室确系被告代原告购置,购买308室的全部价款是由原告母亲直接支付,对于1997年7月的声明书确实是本人自愿出具,声明内容属实,并经过公证。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308室房屋实际所有人是原告,本人没有异议,也愿意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本人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商品房购销合同,证明被告与浙江省余杭华源房地产发展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308室。2、余杭市房屋所有权转移证。3、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证据2、3,证明308室现登记在被告名下。4、(97)杭证民字第694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声明308室房屋的真正权利人为原告。5、原告护照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合格。6、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合格。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均属实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其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以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且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6年4月25日,被告(作为需方)与浙江省余杭华源房地产发展公司(作为供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308室,建筑面积98.19平方米,单价1300元/平方米,总计价款127647元,交付日期为现房等内容。随后,双方经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该308室的权属变更登记,该308室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登记建筑面积91.83平方米(附记:另加共用分摊面积6.36平方米)。该308室现由原告使用收益。1997年7月18日,被告出具《声明书》,载明:308室系我代表姐程昀购置,购置的全部房款由表姐的母亲支付;我只是名义上的户主,对该房不享有任何的权利和义务;因当时程昀在德国无法来杭办理各种手续购房,该房应归我表姐程昀所有,程昀可以对该房进行任何处置,而无须征得我同意等内容。该声明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2013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本院确认308室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等。本院认为:一、本案原告程昀(PEYLO,YVONNEYUN)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籍,本案为涉外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本案争议的308室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故此,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二、本案中原告要求本院确认其为308室的所有权人,并为此提交了被告于1997年7月出具的《声明书》;被告在审理中并无异议,同意将308室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故此,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后马路金源公寓C幢308室房屋归程昀(PEYLO,YVONNEYUN)所有;二、程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程昀(PEYLO,YVONNEYUN)办理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后马路金源公寓C幢308室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程昀(PEYLO,YVONNEYUN)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程昀(PEYLO,YVONNEYUN)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程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凤祥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人民陪审员 陈慧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