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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一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国艳与被告李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艳,李志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0936号原告曹国艳。委托代理人张照普,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艳与被告李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国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9860元,退还原告曹国艳。审 判 长  马存兴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