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国艳与被告李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艳,李志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0936号原告曹国艳。委托代理人张照普,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艳与被告李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国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9860元,退还原告曹国艳。审 判 长 马存兴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