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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涵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翁廿八、刘振华、刘少凡、刘少强与何德根、宋德仁、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廿八,刘振华,刘少凡,刘少强,何德根,宋德仁,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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